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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實施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影響及對策
發布日期:2020-04-27 18:13:12           瀏覽次數:6391次

摘要:

在建設工程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無疑是農民工工資的支付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正因為如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下稱“《支付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責任進行了大篇幅的規定。那么,《支付條例》的實施,到底會對施工單位的用工產生怎樣的影響,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又該如何防范施工過程中的用工風險呢?本文將根據《支付條例》,結合工程實踐作出系統的分析。

正文:

一、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支付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此種制度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傳統用工模式的改變。

傳統用工模式下,總承包單位無需完整掌握農民工詳細的身份信息和從業信息,只要招用的農民工能夠提供施工所需的勞務,即可安排其進場施工。而在《支付條例》的規定下,施工單位必須查清農民工的來源、身份、是否納入用工平臺、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加大了施工單位的審查義務,對施工單位的農民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未來,一旦統一建設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未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現場施工。

(二)導致用工成本的增加。

《支付條例》對傳統用工模式的改變,最終會反應到用工成本上來,使得用工成本增加。增加的用工成本主要體現在工資按時支付的現金流成本、社會保障成本、農民工管理成本、分包管理成本、稅費成本等,對施工總承包單位資金籌措和管理、經濟指標測算、投標或簽約價格等均會產生影響。

針對上述影響,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建立風險防控措施。

首先,施工總承包單位需從總體上調整原來經濟測算指標、財務模型,及企業施工定額。對于擬投資的工程,在報價或投標時,應根據企業經濟測算指標和財務模型測算出因執行《支付條例》而增加的用工成本,結合企業定額,將增加的人工成本依不同的性質體現到人工費、企業管理費、規費,及措施項目費中。在簽約時,應考慮人工費波動、工程量變化對綜合單價或合同價格的影響,提前設置風險承擔范圍,便于在出現超出施工總承包單位風險承擔范圍的情況時啟動調價機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強化用工管理。過去通過虛報工人數量的方式獲取補償或索賠的作法,在《支付條例》實施后的實施空間將進一步壓縮。

其次,部分增加的用工成本分攤給專業工程的分包單位。對于納入總承包管理下的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提高計取總承包服務費的比例;對于總承包單位直接分包或甲指分包的施工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同樣可以增加分包管理費計提比例。當然甲指分包的分包管理費,實踐中有種做法是在總承包服務費中予以體現,不再另行通過工程分包單獨收取。所謂總承包服務費,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系指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分包,發包人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最后,通過專業的勞務分包降低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用工風險。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通過勞務分包的方式直接獲得各工種的專業化施工隊伍,進而實現工程的專業化施工。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通過勞務分包合同的相關安排,轉嫁部分用工風險,借助專業勞務分包單位的專業管理團隊共同完成現場實名制管理工作,實現效率和成本的統一。

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第二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將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工資性工程款項直接支付到工資專戶,以有效地管理和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全過程。若施工總承包單位違反上述規定,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專戶,依據《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上述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建筑行業資金使用和工資支付的傳統模式,在傳統模式中,建設單位一并將款項支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并不區分款項的性質,而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保有足夠的周轉資金,在施工期間往往每月只發給農民少量生活費,剩余的大部分工資一般會在春節前夕、工人離職、完工時才結清。上述規定實施后,傳統模式無法繼續實施,就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資金管理、資金籌劃、材料采購、工程財務核算等方面帶來了根本性的改變和更高的管理要求,需要施工總承包單位調整相應的管理方案和財務制度,否則將面臨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風險。

三、存儲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影響及應對措施

《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在建筑領域,也一直有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實踐作法和要求,此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需要施工總承包單位予以重視,雖然勢必會增加相關成本、增大相應的風險,但必須執行,否則將面臨《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減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等風險。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資支付負總責、建立工資支付臺賬、設立勞資專員制度等規范用工制度

《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目前建筑行業,為降低用工風險和成本,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用工多會采用項目部管理人員用工和施工生產工人用工相分離的模式。項目部管理人員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立直接勞動關系,工資及福利待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發放。而施工生產工人,一般會通過勞務分包的方式獲得。在此種模式下,施工生產工人一般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無勞動關系,而與勞務分包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接受勞務分包單位管理,工資及福利待遇由勞務分包單位直接發放。

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詳細的工資支付臺賬、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3年。此外,根據《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的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自身招用以及各分包單位招用的農民工的工資支付問題進行監督。考慮到,目前建筑市場的用工模式,勞務分包單位系農民工的主要用工主體,為防范勞務分包單位用工風險向施工總承包單位轉移,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督促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詳細的工資支付臺賬,同時建立施工總承包勞資專管員與勞務分包單位勞資專管員的協調溝通機制,建立定期農民工工資對賬制度,并實行勞務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代付制度。

五、人工費用的分賬管理制度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根據《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按時撥付人工費并付至專戶,這要求建立人工費分賬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及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階段,需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進度款中人工費比例;若未約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另行訂立《分賬管理協議》,約定預付款、進度款中人工費支付比例,或者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每月申請進度款時分離出人工費,并與其他工程款分開列支。

為防范用工風險,施工總承包單位至少可以在與其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之間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代付制度,建立每月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共同組建協調工作組,每月統計、對賬當月需代發的農民工工資,形成代付工資支付明細,同時完成當月進度款抵扣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銀行按照雙方共同確認的當月代付工資支付明細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賬戶。

六、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代付制度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付制度。”

工資代付制度是《支付條例》提倡的方式,但基于《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關于施工總承包單位設置勞務專員對分包單位用工的監督和第三十條有關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墊付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制度安排,對施工總承包單位而言,代分包單位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制度無疑是降低風險非常好的選擇。當然,代付制度的實行,將使得部分進度款被分離用來先行支付農民工工資,對分包單位資金周轉形成新的壓力。建議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行工資代付制度。在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實行工資代付制度的情況下,可參考如下方式盡量規避風險: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在與分包單位簽署分包合同時,參照《支付條例》規定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要求分包單位同樣在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專戶的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戶,接受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每月先將人工費按照分包合同或分賬協議的約定通過專戶直接劃至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戶,剩余工程款再付到分包單位基本賬戶。同時,要求分包單位提供農民工工資擔保。

此外,按照《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或稱“勞資專員”),對分包單位用工實行監督管理。同時,督促分包單位配備勞資專員,規范用工制度,施工總承包勞資專員與分包單位勞資專員進行對接,建立定期對賬制度,按月對分包單位用工進行對賬確認。

七、先行清償義務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一)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先行清償義務

《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三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該條并未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先行清償設置任何其他前置條件,只要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資的行為,不管分包行為是否合法,施工總承包單位均應當先行清償。因此,建議施工總承包單位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代付制度;或者參照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戶制度要求分包單位開設專戶,同時要求分包單位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農民工工資擔保,否則一旦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即可觸發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代為清償,若分包單位逃避債務或無相應的清償能力,會加大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追償成本和難度,并可能造成相應的損失。

(二)違法分包或掛靠情況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先行清償義務

《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工程建設項目違法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出借資質(掛靠)、非法轉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支付條例》,在施工總承包單位出現違法分包、掛靠的情況下,無論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足額向分包單位支付了工程款或者掛靠單位是否從建設單位處收到工程款,只要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施工總承包單位都要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議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方面強化用工管理,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代付制度,或參照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戶制度要求分包單位開設專戶,同時要求分包單位提供擔保,降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風險;另一方面,選擇資信良好、資質可靠的分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應嚴格審查分包單位注冊資本、資質、過往業績、履約情況、涉訴情況,建立常用分包單位名錄,并根據履約情況定期淘汰或增加。同時,杜絕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的情況出現。

八、現場維權公示制度

《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發包方、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行業監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屬地行業監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等信息。

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便于政府進行監管,但也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和工資支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管理、嚴格履約,確保工資支付責任的履行,一旦不能夠支付,可以避免自身的責任和風險。

 結語:

施工總承包單位處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核心位置,《支付條例》賦予其嚴格的責任。《支付條例》實施后,如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按照《支付條例》執行,將面臨嚴重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風險。《支付條例》即將于2020年5月1日生效,施工總承包單位需盡早做好防范,規避相關用工風險。但由于《支付條例》的具體落實尚需要政府各部門相關配套實施細則才能具體落實,我們將繼續關注研究相關配套政策。